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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广场业主公约
为加强投资广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或合法取得使用权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本公约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环保、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业主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投资广场 层业主(物业使用人)
签字、盖章:
日 期:
投资广场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
一、 总则
1、为加强投资写字楼租赁后的装修管理,保证大楼建筑主体结构的稳固与整体风格的完整、统一,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为写字楼租赁契约之附加约定文件,签订契约即视为认同本规定所有条款;租户在对租赁的写字楼进行装饰装修必须无条件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由投资广场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中内容与国家或地方同类规章有异同之处以国家或地方法规为准。
4、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各项不在本规定的约定范围之内。
二、 一般规定
1、租户对承租区域的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① 未经大楼物业管理处批准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大楼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②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缩小承重主柱、支撑墙体,连接等的尺寸,拆除连接墙的砖、混凝土墙体。
③ 对楼层上、下楼板大面积打孔。
④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⑤ 损坏大楼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损坏移动采光通风与固定标识物等。
⑥ 改动电力主配线路、给排水主水管及分支管路、消防设备设施、监控设施。
⑦ 在公共区域内悬挂较大体积物体。建隔墙等,侵占公用空间,损害公共部分及设施。
⑧ 改变租赁区域或楼外立面结构,色彩、开门、开窗等有损大楼建筑外观的行为。
2、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对地板的装饰,对吊顶的拆换装饰。
②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③ 拆改供冷、供暖管道和设施。
④ 拆改电照器具、电照开关、风机开关、电源插座及有线电话网络插座等。
⑤ 室内墙壁装饰、改色。
⑥ 在公用通道及走廊、电梯口使用改动颜色,粘贴、设置广告物或其它类似行为。
⑦ 楼顶悬挂小型物体需借助管道的支撑点时。
3、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报送有关施工方案及图纸,并由物业管理处批准,方可施工。
① 装修超过大楼设计标准或规定,增加楼面载荷的,应经大楼原设计单位或者是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以及改房间卫生间、厨房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漏水试验。
③ 对本区域内的用电容量增加,应对照原大楼设计容量制定增容计划,对空开、保护装置的调整应有调整方案。
④ 对房间的隔离,水、电、暧、消防、监控、通讯设施的装修改动,都须有完整、详细的方案及平面图。
⑤ 装修施工安全措施,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三、 开工申报与监督
1、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先向大楼物业管理处申报登记并报详细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处审查备案,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
2、装修施工方应具备专业资质,装修前应将装修进程日程安排及安全防范计划报物业管理处审查备案。
3、装修方案的内容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中的禁止条款,不能与之相抵触。
4、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5、装修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对整个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制止,对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即按违约追究租户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承租方的装饰装修行为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单位工作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四、 其他规定
1、装修施工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处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及给其他租户带来的不便。
2、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按物业管理处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储运,严禁将装修材料、废弃物等堆放于楼道、电梯间或其它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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