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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张明亮一肚子火:装修了两年的房屋,还很新的木地板就被水浸泡得面目全非。他找管理处理论,双方产生分歧。昨天,记者从知明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这起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案件,经福田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小区管理处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担责70%;业主张明亮负有一定责任,担责30%”。
雨水管堵塞房屋浸水
张明亮因为工作关系常年出差,全国各地跑业务。2007年初,妻子随女儿到澳大利亚陪读,张明亮安置在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内的房屋几成空巢。
2007年5月10日,张明亮正在江苏无锡办事,接到了管理处打来的一个电话:“你家楼下的住户反映,房间天花板上有渗水现象。”“我现在还在外地呢,行,行,我尽快赶回去处理。”张明亮嘴上虽然答应了,但心里却想“渗水?能有什么大问题呢”。人还是在外地接着办理公司的事情。
直到40天后,6月20日,张明亮返回深圳打开自家房门,“哎哟!不好了,怎么整个房屋都给水泡了!”看着已经鼓起变形的地板,张明亮感到了“渗水”的严重性。
经过查找原因,张明亮发现问题出在阳台的下水管道上。由于管道堵塞,雨水不能及时排出,竟然从阳台门漫进了客厅。今年深圳的雨水特大,一个多月的时间,几次下雨,整个房间就变成了现在的样子,地板全部被浸泡,接触地面的家具也都不同程度受到损坏。
当天,小区管理处工作人员来到张家,查看受损情况,次日张明亮找来律师到管理处交涉,认为房屋受损是因管理失职,应承担责任。
交涉中,现场一同检查的管理处工作人员及其领导表示“要再调查一下”。
评估损失为68865元
半个月过后,张明亮对“调查”失去信心,将小区管理处——深圳市伟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到福田法院,提出“赔偿财产损失”的要求。
法院调查,双方最大的争议是造成房屋浸水的原因问题,从张明亮提供的录音资料看,小区管理处没有否认雨水管堵塞引起水浸的事实,还有证人刘海强亲历了事发后,双方到现场查看原因的过程,其有关雨水管堵塞的证言内容较为真实可信。
一审法院认为,物管公司虽然否认雨水管堵塞是造成水浸的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法院申请对水浸原因进行鉴定,同时,物管公司一方面否认雨水管堵塞的事实,另一方面又提出业主自己装修不当造成雨水管堵塞,其抗辩主张互相矛盾。
另查,关于该项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其与福莲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07年5月17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规定:包括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在内的房屋建筑本体共有设施、设备由该物管公司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因水浸遭受的损失进行鉴定。2007年10月30日,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房屋损失为68865元,其中包括房屋修复费用58364.9元,以及重新装修期间张明亮的租房损失10500元(按3个月计算,每月3500元)。庭审质证过程中,双方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
一审判决管理处担责70%
一审法院认为,福莲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深圳市伟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张明亮依法享有该物业管理合同项下的权利,深圳市伟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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