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 该交不该交?

时间:01-27 20:28:13 浏览:6230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经验

真实案例:
张先生新买了一辆小车,但他将小车开回所居住的小区时,物业公司却要求他缴交停车费。
张先生对此非常不解:小区的停车场属于公共地方,自己是小区的业主,为什么还要缴交停车费呢?停车费该收多少?停车场的收益又该归谁所有?如果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呢?
让我们来一一解开张先生的疑问。
1.停车场收费的构成及归属
停车场的收费通常其构成分为场地租金和服务费两部分。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费用的一部分,归物业公司所有,用于物业服务支出。
小区的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的,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其租金归开发商所有;小区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停车场的租金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不足。
2.停车场收费标准
对于停车场的场地租金,物价管理部门尚未对此作出规范。
对于停车场的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6〕110号)的规定,车位的管理费按基准价加浮动幅度计收。
具体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准价为1元。首层架空的不高于基准价;半沉、地下式的(按基准价,下同)上浮60%;二楼及以上封闭式的上浮40%;上盖为非永久性棚架式的下浮20%;露天停放的下浮40%;已售独立车房(有墙分隔),按车房所在楼物业管理费的50%计收。
3.停车场车辆丢失责任的划分
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
在小区停车场内丢失车辆,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主要是看停泊车辆是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如果是场地使用关系,在物业服务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须负赔偿责任;如果是保管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
判定双方是形成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主要是看:
(1)物业公司与车主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对车辆的停放、领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最直接的依据。
(2)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未对车辆停放是否为保管关系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停车行为的具体特征,即车辆是否由物业公司实际控制的行为来确定。
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己拿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所停放的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物业公司,双方之间就没有形成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不具备保管的法律特征,也就不能认定为是车辆保管关系。
有的小区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由停车场管理员凭证放行,车主只有凭证方可将车开走,或者由车主在车辆停放时将车辆钥匙及行车证明交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已通过这种具体的行为控制了车辆,表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在事实上对保管达成了合意,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本文关键字:停车费  物管经验物业管理 - 物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