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场业主丢车 物业疏于管理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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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业主丢车 物业疏于管理被判赔偿
8月27日 晴 青岛市市北法院
2006年8月,王某花费38275元购买东风微小型客车一辆。2007年5月11日傍晚,王某把车停放在小区内停车场,第二天车被盗了。王某认为,他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交了看车费,且按照工作人员指挥停车。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看管义务,导致车辆被盗,要求赔偿损失35600元。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仅是管理小区的交通及停车秩序,对停车位只是收取车位使用费。王某停车时并没将车钥匙或行驶证交给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车辆,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没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要求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立停车场并向用户收取停车费的事实。
关于被告主张其收取的是车位使用费,不是停车费,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及被告确实设立停车场的事实,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工作人员收取原告停车费用的有效期内,负有对原告车辆看管的义务,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车辆应有10年使用期,根据王某车辆购买和失窃的时间,在赔偿损失时应扣除相应的折旧2600.6元。王某主张赔偿35600元,低于王某车辆扣除折旧的数额,法院予以支持。
收了停车费
就要看管好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收取王某停车费用的有效期内,负有对原告车辆看管的义务。在保管期间,物业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告车辆丢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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