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楼下丢失 业主告物业胜诉

时间:01-27 20:26:44 浏览:6552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经验

业主新买的电动自行车只骑了不到三个月,便在自家楼下丢失,这个责任该谁负?钱又怎么来赔呢?
业主说,“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警卫24小时对园区进行执岗、巡逻。丢了东西,物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物业则说,“车的丢失是犯罪行为所致,我们已经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没有疏于管理,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丢车的赔偿责任。”
刘佳(化名)住在沈阳市大东区吉祥路某小区,2007年4月25日,刘佳购买了一辆价值2200元的电动自行车,2007年7月29日,刘佳却发现其电动自行车在自家楼下丢失,向物业公司反映后,刘佳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至今未破案。
就在刘佳的电动自行车被盗后,该园区又发生了几起园区业主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
刘佳认为,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该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警卫24小时对园区进行执岗、巡逻。物业应该负有责任,而且“当时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车辆丢失的过程及当时大门的横杆处于竖起开放状态”。
物业公司则表示,刘佳没有证据证明其电动自行车是在园区内丢失,而且监控录像由于看不清,所以公司没有将录像资料保存。物业公司还向法院出示了一份保安值班交接记录表和保安巡视记录表来证明其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进行24小时巡逻、执岗。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物业公司与刘佳之间并没有财产保管关系,但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公司负有维护园区正常秩序,负责该园区内的保安工作的义务。刘佳的电动自行车丢失是因犯罪行为所致,与物业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该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车辆丢失后,已向物业公司进行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物业未将录像资料保存,只能证明在监控录像中没有对公安机关破案有价值的线索,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确认其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辩解刘佳没有证据证明其电动自行车是在园区内丢失,但在其提供的交接记录上明确记载刘佳的车辆丢失。24小时巡逻、执岗记录表由于是物业自己制作,因此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刘佳的财产损失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佳财产损失440元(2200元×20%)。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原判。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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