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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租经营者如果首期租赁期满后,不准备再展期时,应提前至少半年书面通知出租方,以便其另行寻找新的承租者。这是承租期限中应明确的第三项内容。
(三)开办及试营业期
采用租赁经营管理方式进行饭店经营管理,承租经营者需花费大量资金购置营业设备, 支付营业费用、员工培训费用和筹备期间费用等,有的还需花费资金进行装修或改造。同时刚开始试营业设备、设施、人员等都有一个磨合过程。饭店无知名度,开业之初营业收入不 多,往往现金入不敷出。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应写明试营业期限(一般半年左右)。试营业期间 ,可少付或不付租金,具体由出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四)营业收入的计算原则
饭店租赁合同中,对营业收入等指标的概念及内涵应予明确,以便据此计算计取租金。
按一般原则讲,承租经营管理期间内,饭店发生的一切收入都应计入营业收入总额,如 :客房收入、宴会设施和服务收入、餐饮(食品、饮料)收入、电话费收入、停车场出租收入 、各项健康娱乐场所收入、其他净收益等。
但如果浮动租金(酬金亦如此)是按经营毛利计取,在计算经营毛利时,应从营业费用中扣除以下因素计算:
1.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如约定不计提折旧时,不用扣除)。
2.无形资产、开办费、其他资产摊销费用。
3.饭店固定资产更新及扩建改造费用。
4.土地使用费。
5.其他有关费用。
(五)改扩建工程及维修保养
在租赁经营管理合同中,还应写明在租赁经营管理期间内购置的经营设备、饭店改扩建 工程增加的投资、维修保养费用等的费用支付及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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