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01-27 20:25:53 浏览:6143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经验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必须最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业主确认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才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代表小区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签署合同(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物业管理的资质证书或相应资格,并须有两年以上管理相似社区的经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三次以上,物业公司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六)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报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三)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十五)业主大会及《业主公约》赋予的其它职权;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第二周周六晚八点召开一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

   (二)三分之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

   (三)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

   按照前款要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在15天内召开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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