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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员工持股问题
一、员王持股的现实意义
员工持股计划,英文简称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Kelso)提出。路易斯•凯尔索基于"人具有劳动和资本获得收入的基本权利"的判断,设计出一套使企业每个员工既能获得劳动收入,又能获得资本收入的计划,这就是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内部或外部设立专门机构,这个机构通过借贷方式形成购股基金,然后帮助员工购买取得本企业的股票,进而使本企业员工从中分得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股票红利,同时也通过员工持股制度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约束。
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引进了员工持股制度,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员工持股形式,对企业、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企业的改制重组而言,员工持股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1、明晰企业产权,推进企业的改制重组
员工持股使员工在企业中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员工不仅是企业的劳动者,还是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活动紧密相连,改变了企业员工主人翁地位的虚置状况。另一方面,进一步把员工的活动创造与利益分配紧密结合起来,员工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在其劳动收入的基础上,可以按出资额的大小以股利形式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从而能更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选择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权分立,在这种结构中,股东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业务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种治理结构对于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难以发挥作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产权的主体缺位,国家股东代表缺乏所有者对国家股份的终极关怀。相应的,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存在同样的问题,其结果是对公司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经营者侵犯公司利益并最终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极其普遍。对此,我们已经看到了太多的论述和事例。建立员工持股制度,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而行使股权,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起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的缺陷,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3、为企业改制重组提供融资渠道
许多国有企业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负债结构不合理,来自社会的直接融资微乎其微。实行员工持股,将有力地推动资金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元化和融资手段市场多元化进程,使企业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重新调整自身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员工持股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且员工持股也可以形成对企业的产权约束机制和投资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决不是国有企业为吸引资金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而是构造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长远的根本策略。
从我目前员工持股的实践来看,国家并没有有关员工持股的统一法规,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以前的一些员工持股的形式面在已经不再可行或已经存在法律障碍,如定向募集资金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上市公司设置职工股等。我们以现行的法律框架为基础,并结合目前的实践,对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员工持股进行简要的分析。
二、适用的员工持股制度的员工范围
西方国家一般规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工范围为: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正式职工以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我国目前有些规定对内部员工持股的范围和规定比较宽泛,如国家体改委《关于内部职工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可以参加内部职工持股的,除了在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董事、监事外,还包括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休职工。《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的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包括:
(一)在公司及其了公司、分公司工作满 1年,并在劳动工资 名册上列明的已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根据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目的,我们认为上述关于持股员工的范围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其一,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在战律上难以存在,作为股份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它不可能是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如果是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技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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