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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了物业费,自己的车辆在小区丢失,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记者近日从珲春市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件,得到的回答是“物业公司不用担责”。
2008年10月2日晚8时30分左右,张先生将他的蓝色豪爵牌摩托车停放于圣弘小区西侧,第二日清晨6时发现摩托车被盗,随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情况告知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珲春圣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他的摩托车,在是否赔偿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致。为了挽回损失,张先生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张先生作为业主向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费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和被告对车辆的保管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未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的社区安全管理义务包括物业消防管理和小区治安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失车辆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