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8:26 浏览:6920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经验
案例简介
王先生居住在东郊的某住宅小区内。由于该小区位于市郊的新开发区域,周边的商业网点尚未建成和完善,小区内住户的生活并不方便。王先生于是决定在小区内大门附近的空地上搭建一个简易餐厅,用于早餐外卖。就在王先生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了此事,及时地给予制止,并告知王先生该空地是小区共用场地,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利用。王先生认为自己搭建餐厅的目的是为小区住户提供就餐便利,况且自己也是小区业主之一,当然也有使用小区共用场地的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律师解析(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周蔚律师)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王先生擅自在小区空地上搭建餐厅的行为,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予以制止是正确的。
我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侵占绿地、毁坏绿化;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王先生利用小区空地搭建餐厅外卖早餐,确有为小区其他住户提供就餐方便的一面,但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利用小区公共场地,也应事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而且,由于王先生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卖早餐是一种经营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显然,王先生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餐厅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尽快恢复原状。
律师提示
“草案”中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建筑物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对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如共用部分与全体业主有关,就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仅与一部分业主有关,就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根据“草案”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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