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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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防法》解读摘要: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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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防法》解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共7章74条,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需消防许可

   新 《消防法》改革了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弄假要赔偿

   新《消防法》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临时查封成为强制措施新手段

   新《消防法》在继承现行《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对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新法增加15种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种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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