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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摘要: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本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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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五一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z五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五一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五一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五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委会,筹委会负责拟订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文件,审查本会会员候选人资格,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人,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可根据需要聘任执行秘书1~2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负责本会决策与组织方面的工作,领取必要津贴;执行秘书为专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可按市场同类职位领取工资。
第八条 本会权利:
(一)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经业主大会就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议题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五)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具体细节由五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十一条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如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未能如期产生,原业主委员会可继续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位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2次。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主任未指定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会应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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