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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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摘要:委会定于每周日下午2:00在会所多功能厅召开业委会例会,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议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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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全面恪守朝阳园业主大会通过的《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原则下,为保证业委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此公示朝阳园业委会工作细则如下:

   一. 业主委员会

   1. 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1条的规定,业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

   2.为了保证业委会全体委员对业委会工作的责任和热情,本届业委会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6条的内容,由各委员担任轮值执行主任的方式进行工作,执行主任的轮值期为三个月。 执行主任是业委会会议的组织者及召集人,并负责业委会秘书日常工作的管理;执行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书面(含电邮)委派其他一名委员临时代替执行主任职责,同时抄送所有委员并秘书备案。

   3. 业委会秘书。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3条的规定,即:业委会应至少聘请一名秘书。秘书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委会制度及决议完成业委会的日常事务,并作为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人。本届业委会暂定聘请秘书一名。

   二.业主委员会议事细则

   1.业委会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发布的信息,应符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8.1条的规定,即: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2.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使用,必须符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业委会公章的规定。

   3.园区重要议题。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3.3/6.4条的规定,园区重要议题业委会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由全体朝阳园的业主表决。

   4.业委会议题。业委会议题的提议人可由任意1名业委会委员担任。每一个议题应单独做成一份书面文件(接受由提议人本人发出的电子邮件的方式提议)。

   5.朝阳园业主和住户可将其提议整理为书面文件,交由任意1名业委会委员作为提议人,递交业委会讨论、表决。

   6.朝阳园业委会议题的表决应按照《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2条的规定,即:业主委员会决议应该有至少半数(即4名)以上委员无条件同意方可,每一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委会委员对议题文件的表决,均以无条件同意该议题的委员签名的形式(含电邮签名)做出。业委会议题文件在获得4名以上(含4名)委员无条件签名时,形成业委会决议。

   7.未通过业委会表决的议题,可经议题提议人参考其他委员的意见,整理为新的议题后,重新提交业委会表决。

   8.形成业委会决议的议题,应建立公示制度,在一周的公示期内业主和住户如对其决议的议题有任何异议,请通过书面、电邮、面谈等方式向业委会表述,业委会将本着尊重的态度对待,如在公示期内反对意见超过全体业主总数3%左右,即:50户,业委会将搁置决议实施,重新讨论。公示期后,反对意见不足相应数额,将由执行主任根据议题情况组织相应委员依照决议内容执行实施。

   9.业委会定于每周日下午2:00在会所多功能厅召开业委会例会,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议召开时间。例会主要内容为讨论、表决相应议题;听取相关委员对已通过表决议题执行情况的汇报;结合业委会近期工作要点研究园区相关事宜;审议业主大会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等。

   10.业委会例会主持人应由执行主任担任。执行主任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应提前书面(含电邮)委派其他一名委员临时代替执行主任主持例会。

   11.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8.1条,即:业主委员会应允许业主参加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委会欢迎所有对园区事务有兴趣的业主和住户列席会议,同时也会根据相应会议议题邀请物业服务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但以上参会人员对会议决议没有表决权,且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上述人员的发言权和发言时间。

   12.业委会例会应有书面形式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参会人员、议题的表决情况、会议的其他内容。由秘书负责在会后整理,送达全体委员确认后公示。

   13.设立委员接待日。为了加强业委会委员与业主和住户的沟通与交流,业委会定于每周六为委员接待日;周六12:00-18:30在业委会办公室安排委员与大家直接交流,听取意见,业主和住户也可在这个时间将自己的议题送交当值委员转业委会讨论、表决。业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接待日的时间。

   14.贯彻执行政府相关规定: 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

   200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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