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当明确财产权的含义

时间:01-27 20:28:51 浏览:6286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论文

人类的文明史,简单说,其实就是财富分配史。从古到今,人类一直在探讨如何最大限度的“公平的”分配群体内部的社会财富,以便群体内部不会因为贫富悬殊而引发动乱和相互残杀的战争。人类创造出的各种道德、制度、文化其实也都是为了直接或间接的解决群体内部的财富分配问题。
人类到目前为止,有三种财富分配方式:私有制、公有制和无主所有制。西方文明是以私有制为核心的文明,中国文明严格意义上说,是一种“无主所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无主所有制”的最好描绘。在理论上,所有土地及财产都是“国家”的,“王”的,但实际上,“国家、王”又不可能具体管理这些“国家财产”而一定要具体落实到每一级官员。这就产生了一种奇特的“无主所有制”的财富分配现象:各级官员是“国家”财产的管理者,他们只拿“工资”、“俸禄”,对上级领导负责。但实际上,他们又是他们所管辖的“国家财产的负责人”,对这些财产,他们有决策权、使用权,甚至挥霍、侵吞。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国家财产”是唐僧肉,谁都想白吃一口,“有便宜不占白不占”的缺德、自毁的心理。
当人处在没有清晰的私有财产观的状态,人的精神境界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就处在没有被启蒙的愚昧状态。
西方文明有数千年私有财产史。《圣经》里就有明确的私有财产观。一物归某人,叫“所有权”。完整的“所有权”需要“契约精神”和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契约精神”包括:我的承诺,我的道德自律、人格尊严;我的权力的边界及我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然后,是人心灵以外的司法制度。这个制度是道德底线。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公然违背契约时,他将受到严惩。他的理性告诉他,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是遵守诺言而不是毁约。这样,社会信誉就建立起来了,人的道德水准也相应提高了。由此,我们看到,人的理性和道德的真正建立,其实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以明确的个人利益、责任和义务的均衡为标志,以刚性的制度和法律为保障。我们业主今天面临的问题是:当大家有了私有财产——房产的时候,当大家生活在小区这个微型的“公民社会”时,必要的相关知识大家严重缺乏,导致大家有了好日子不仅过不好,而且还在自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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