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物业管理企业的效益,一方面来自企业自身的管理服务,必须形成规模效益;另一方面还取决于物业服务这个“商品”价格的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而目前政府对物业定价指导原则不尽合理,测算缺乏合理的参考依据,各地确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理利润也不尽相同,如安徽规定最高不超过3%~5%,湖南规定最高不超过7%,江苏规定最高不超过8%,广东规定最高不超过10,上海规定最高不超过15%。物业管理服务的付出与收益存在巨大差异,企业利益得不到保证,形成恶性循环。物业管理企业不合理的负担也应尽快取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是,基于目前公用事业的垄断性,物业管理企业毫无代价承担了代收代缴水电费的责任。由于最终用户拒交、欠交现象普遍存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不为住户承担了大量的费用。同时,物业管理企业面对物价、市政、市容、工商、公安、环保、税务、劳动、民政、消防、城建、规划、电力、水务等部门,缺乏一个统一协调的机构,社会事务性工作多,负担重。这些也是目前限制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不同资质、品牌企业的服务价格差距还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譬如,五星级酒店比四星级酒店价格高出很多。反观到物业服务价格却没有多少区别。因此,从治本的角度来看,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应当重新审视微利的定位,企业是要挣钱的,是需要合理利润的,不挣钱是做不下去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越不赢利,越要走向不规范。不能挣钱的项目谁愿意去做?这将会导致市场失常,业主所享受的服务也会越来越差。在前面我们谈到业内确实有极少数害群之马,其实,他们的行为都是建立在违法违规的基础上,譬如对内压低员工工资、加班不给费用、随便炒员工不给赔偿、乱收费和本该属于业主的收入被占有等行业潜规则,尽管如此,确实许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过得很艰难,叫屈叫苦叫亏并非矫情。与其这样,还不如让企业利润率市场化、透明化、正常化,这对企业和业主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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