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动产先买权若干问题探讨

时间:01-27 20:29:16 浏览:6646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论文

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接到通知后至出租人出卖房屋之前未予以书面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股东转让其不动产出资或者合伙人转让其不动产份额,依照法律规定,亦得尽通知义务,由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决定是否同意。但对于共有人出卖不动产时,对其他共有人有无通知义务,法无明文,在解释上应认为出卖人负有通知义务。出卖人及时告知先买权人后,先买权人在指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作是否购买表示的,即丧失先买权,出卖人可以将其不动产出卖给第三人。
三、不动产先买权的竞合问题
权利的竞合,是“数个权利存于同一标的,依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者。”(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3页)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先买权亦会发生竞合的情形。这时如何确定它们的效力先后,是一个无法避开的现实问题。
在台湾地区,根据土地法第34条和第104条的规定,
土地的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即可能发生其他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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