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即使受害者得到了法律的救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受害人也仅仅只能获得因为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而给予的补偿,而受害者的环境质量损害以及环境的生态价值则得不到补偿,这使得加害人得以以较少的成本来谋取利益,环境成本被排除在加害者选择行为的考虑之外。原本应该有被告承担的代价转由受害的原告承担。并且,环境价值的外部性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矫正,加害人对于环境的谨慎程度因此会大大降低,于环境保护十分不利。
再次,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阻止人们危害他人。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认为,合理、经济而有效的预防方式是将对不经济损害的防止责任赋予那些能够以最低成本避免风险的人来承担,假如环境民事侵害的后果由受害人承担更为有效,则存在着从效率角度豁免加害者责任的理由
。在环境民事侵害中,受害人往往无论如何谨慎也无法避免受到侵害,因其就生活在环境之中,而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人不断地检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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