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时间:01-27 20:28:00 浏览:6237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论文

在期待权性质的学说中,两位德国法学家的见解具有代表性,一位是Blomeyer
教授,他认为附条件买卖中出卖人所拥有的不是物之所有权,而是一种非凡质权,出卖人附条件移转所有权的是担保未获清偿之价金债权,因而出卖人保留的不是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已随物之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转移,买受人实际上享有的是所有人的地位。可以看出,Blomeyer
教授的学说实际上是买受人期待权否定说.[12]另一种观点是以德国平根大学的
Rasiser 教授为代表的“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Raiser
教授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具有非凡性质,它不能简单地划归民法上对物权的传统分类——所有权和定限物权,它不属于二者中的任一种。因而Raiser
教授提出了时间区分所有权之理论,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依时间先后共有所有权,故二者为前后所有人。而权利随时间之经过,逐渐变更其主体。[13]与Raiser教授的观点相合的,是日本的鈴木教授提出的所有权“削梨”说,[14]他认为:随着条件的不断成就,时间的持续经过,附着在买受人一方的所有权就象削梨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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