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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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以业主入户时或其后更新的联系方式通知;
(四)其他有效送达方式。
业主不在本市的,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职责及投票生效规则) 业主大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依法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工作,听取、审查其工作报告;
(五)审议、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经营、管理等方案和收益使用方式;
(六)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等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重建等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等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决定是否设立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及报酬;
(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十八条 (建筑面积的确定及计算投票权物业的范围)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已取得产权证的,依照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取得产权证的,依照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不能独立确权的建筑不计算投票权数。
第十九条 (共有物业、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票人的确定)专有部分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一名投票代表人。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名推荐,不包括被推荐业主)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等资料,交给筹备组核实。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小区(大厦)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筹备组向业主大会通报大会筹备过程与情况;
(二)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形式的选择、业主代表的产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百名业主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可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可以以楼层、单元或幢为单位,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
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投票的做法、业主代表的补选)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的,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投票详细情况须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上述形式的具体规则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里予以约定。
第二十七条(书面投票安排)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七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达不到法定投票权数补救办法)回收时限届满后,若收到的总票人数、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人数、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公告通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果统计与公示、公正)筹备组负责验票、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公布选举结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三十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示期内调查处理。
监票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属地国土房管部门、业主各一人组成。业主监票人由筹备组在全体业主中随机抽取。被抽取的业主监票人书面拒绝担任或未按时到场监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监票人。
筹备组可以聘请公证人员进行业主大会选举和表决公证。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成立)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业主提议审核与行动)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后十日内对提议进行审查,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范围的,应当在收到提议的二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附上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物业地址。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自己业主身份的,提议无效。
第三十四条(补救办法)业主委员会逾期十日不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的协助要求后,应当限期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限期内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提出要求的业主参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的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并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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