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
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申请注册和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委托,开展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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