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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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南京8月27日消息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从9月1日起正式实行。 

  据介绍,《规定》中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产交易当事人用于存量房买卖的货币资金,即购(售)房款,属特定款物,其所有权属于房产交易当事人。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二、明确并强调了赔付责任。三、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作出执业承诺。四、规定了挂牌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聘用经纪执业人员20日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执业备案手续,并申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挂牌上岗。这样强化了经纪执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便于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增强了接受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对非法执业和违法房地产经纪行为及时进行投诉举报。五、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应当提供工商、房产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房产交易当事人选用;采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将文本报工商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违背房产交易当事人的意愿强迫签署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合同。六、建立了协作监管机制。工商、房产、公安、人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形成了对房地产经纪市场齐抓共管的协作监管机制,尤其是要求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管理。工商、房产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年检等方面也将采取联合办理的方式。 

  有关方面表示,广大房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委托合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选择合法的房地产经纪www.fangxiucai.com执业人员办理房产交易业务,使用示范文本或备案文本签订合同,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和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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