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会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防止丢失和泄密,根据《会计法》以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会计档案在计财处管理的,应建立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当年会计凭证由核算部负责办理查阅,跨年度的会计凭证,由综合部负责办理查阅。
二、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填写会计档案借阅申请表,经计财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三、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应填写会计档案借阅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不准删改、圈点或勾画档案内容,不准泄密、失密,做到归还档案完好无损。
五、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计财处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也应经计财处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六、经批准借阅会计档案,应限定期限,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逾期不还者,按《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周到地为借阅人员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严禁擅离职守,严防泄密、失密等事故的发生。
八、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档案者,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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