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归谁所有?

时间:01-27 20:29:16 浏览:6856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经验

物业公司提出有部分业主尚结欠2008年6月30日以前的物业管理费131万元,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要进行债务抵消,当事人之间应当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本案中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而结欠物业管理费的为部分业主,为单个的主体。业委会系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虽然包括了该部分欠费业主,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消的规定,法院对物业公司行使抵消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应当返还给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共计517.3万余元。

日前,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鉴于物业公司之前已经返还了185.7万余元,故应再返还给全体业主331.5万余元。同时驳回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此案的判决,首次集中回答了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界定、分配以及物业管理欠费能否抵消等争论已久的焦点问题,解决了司法难题,填补了法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律师说法

李子行,男,43岁,律师

当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纠纷比较普遍,并且涉及小区居民人数多、影响广的情况下,该案极具借鉴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经营的,并不全部归业主所有。对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全体业主和物管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该充分考虑收益之产生取决于物管企业的管理行为和全体业主对物业享有的特权两个重要因素,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此外,业主对收益的享有,只能是部分权利享有,而不能占有。因此,收益不能在业主之间分配,而只能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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