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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还加大了对业主依法使用物业、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缴费义务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立案前、审理中、宣判时、判决后的释法工作,切实提高业主的法治意识,使其进一步提升自治意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保养、维修、保安、清洁等方面的义务和职责,避免拒不缴费的不当抗辩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当行为和其他业主的不当行为,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庭长访谈
发挥司法能动 推进调解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城市住房改革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业已进入市场化和商品化阶段,物业服务作为一种现代房地产管理办法,随之从国外和香港地区借鉴引入国内。面对近年来日趋增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黄浦区法院负责审理房产类案件的民四庭蒋宏庭长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坦言,该类纠纷增多的原因,既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不专业、不到位的问题,也有业主认识上存在误区产生的问题。
“如何妥善化解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关系到房地产服务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更与人们对高品质和谐生活的追求息息相关。”蒋宏庭长表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法院应当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关注民生,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为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黄浦区法院对2007年至2010年1-6月的物业服务合同案件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率先推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情况报告,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发布,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这也是黄浦法院推进 “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
“今年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推进房产案件诉前调解机制,以多元化调处解开物业纠纷‘死结’。”蒋宏庭长告诉笔者,为配合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建设,在总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民四庭也已稳步推进其它类型房产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
“2009年下半年,我们尝试将动迁款分割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今年上半年,我们继续推进所有类型房产案件纳入诉前调解范围工作,特别对于建设工程设施合同、租赁合同等需要鉴定、审计、评估的案件,将司法鉴定等程序移至诉前进行,大大提高了房产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同时,注意提高法官主导下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实际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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