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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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样品在明确商定的情况下方可归还合营公司。

    如果合营公司所要求的特殊服务是由甲方其他部门提供的,偿付的工时费用应按每小时××元××币的费率计算,这一费率反映××××年的费用基础,将按甲方人员费用的年增长率增长。

    如果合营公司要求的特殊服务在中国进行,合营公司还应负担与派遣甲方人员有关的额外费用,如旅费、膳宿以及其他可能在中国发生的费用,包括税款、关税、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等。

    7.对合营公司要求甲方或附属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务所偿付的费用,甲方将开出发票,在该发票开出之日起第××天到期,按甲方所开币种支付。

    8.甲方在合营公司建立后最初×年中,承担在××公司为合营公司人员进行总量不超过××××人月的培训所发生的培训教师及材料费用。此外,甲方将免费提供住宿,去甲方工厂时所需的交通,以及工厂工作日在甲方食堂或招待所的膳食,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国公共假日的膳食。

    对在中国境外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的培训,合营公司受训人员的差旅费、工资、薪金、包括津贴,均由合营公司承担。

    培训时间超过××××人月时,在进行培训的国家逗留的有关费用以及培训工作本身,和培训教师及材料等费用,均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对甲方培训教师偿付的工时费用,应按每小时××元××币的费率计算,这一费率反映××××年的费用基础,将按甲方人员费用的年增长率增长。

    如果合营公司要求甲方派出培训教师在中国进行培训,对甲方培训偿付的工时费用应按每小时××元××币计算,这一费率反映19××年的费用基础,将按甲方人员费用的年增长率增长。此外,合营公司还应承担与甲方向合营公司派遣培训教师有关的额外费用,如旅费、膳宿以及其他可能在中国发生的费用,包括税款、关税、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等。

    9.对于甲方或附属公司提供的培训应偿付的费用,甲方将开出发票,在该发票开出之日起第××天到期,按甲方所开币种支付。

    10.款额应以××币付到甲方所指定的帐户。每笔款额在甲方可从该帐户中提用时即视为付讫。如果甲方在发票开出之日起第××天尚未收到,则将按当时有效的××币×个月贷款的××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1%的年利息率支付利息。

    11.如果中国对许可证咨询费和在中国偿付的特殊服务费用征收税款或其他费用,则合营公司应承担甲方在中国境外的赋税中不能抵免的那一部分税款和费用。合营公司为甲方代付的,并记在甲方在中国的帐户的税款或其他费用,其金额如能从甲方在中国境外应缴税额中抵免,则合营公司应将有关纳税收据交给甲方。

    12.关于支付许可证咨询费的其他细节,在本协议附件三规定。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待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中止履行本协议,应限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的时间内,协议双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协议双方在其他方面应仍受本协议的约束。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协商适当解决,使本协议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持续×个月以上,则协议任何一方应有权发出通知,在通知×个月后终止本协议,除非在上述×个月期限内能按该方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应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爆炸和确实妨碍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义务的罢工。

    4.遇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应立即(不迟于获悉发生不可抗力后××天)用邮寄、电传或电报通知协议另一方。这××天期限自该方获悉发生不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则遇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权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同样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协议另一方不可抗力事故的结束。

    5.遭受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为本协议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续的时间。

    第十五条  保密

    1.合营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者透露从甲方或附属公司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保密要求在本协议终止后×年内继续有效。

    2.如有必要把部分技术资料转让给合营公司的国内协作厂,合营公司应登记好上述技术资料的所在地点。

    3.合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协作厂和本公司雇员承担相应义务。合营公司应经常检查上述人员和协作厂履行保密义务的情况。

    4.除甲方和合营公司另有商定外,合营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者透露有关与甲方共同对合同产品所作修改和改进的任何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甲方也不得向任何第三者透露按本协议第四条由合营公司或与合营公司共同所作修改和的任何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但是对于附属公司,第四条第3.2款同样适用。如果甲方向附属公司透露由合营公司或由甲方和合营公司共同作出的修改和改进,则甲方应要求附属公司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或其职工均仅对于在履行本协议时或在提供其他(特别是自愿的)帮助时的严重过失和(或)故意失职责任。

    2.协议任何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责任,附属公司的责任,及其职工的责任,仅限于履行本协议,如不能继续履行协议,则仅限于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和修改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面同意,不得将其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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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增减,都应书面作出,并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未涉及但已在合营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协议。

    第十八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已与××年×月×日签订的合营合同同时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因此,本协议一经协议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即刻生效,协议期限与合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最迟在第一阶段(合营合同第四条第1款)届满前×个月,协议双方应商定第二阶段的合同产品。如甲方或附属公司的其他汽车取代××车作为合同汽车或作为增加的合同汽车,则协议双方应进行协商,对本协议作必要的修改。

    3.如本协议任何实质性条款遭到违反,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发出通知,在通知×个月后终止本协议,而且不妨碍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第十九条  部分失效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余条款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如为了达到本协议在商业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换任何上述条款,则协议双方应尽快会晤,按照签订本协议时所持的精神,为取得尽可能相同的经济效果,来商定新的条款,以取代失效的条款时,并使新条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条款应追溯到原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之时起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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