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5:40 浏览:6686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文案范本
。在一年内员工如犯有一次一般违纪行为和一次以上较重违纪行为;
。在一年内员工犯有二次以上较重违纪行为;
4.2 如犯有严重违纪行为,员工将被勒令暂停工作二日,在此期间工资不发,公司将于调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4.3 如经过公司调查,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无正当理由,公司将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第五条 失职行为
5.1 以下行为构成一般失职行为:
。在工作时间内谈天、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或其他怠忽职守,而致使生产工作受到损失者;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和程序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泄露商业秘密;
。 丢失或找回物品而未及时汇报;
。在售货区、实验室、仓库、洗手间、更衣室或接待室吃任何食物;
。未经许可启动或操作公司的车辆、机器或设备;
。员工损坏或遗失公司财物,拾到物品不处理、不上交,据为己有;
。上班时服装或制服不整洁;
。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对下属的过失行为不处理、不报告被检举揭发);
。当班睡觉、下棋、玩牌、玩电脑游戏;
。重要岗位工作时违反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即使尚未酿成事故;
。无故脱岗达一小时以上;
。遗失公司重要资料及物品;
。与上述条款性质类似的其他过失;
。员工违反从业常识造成损失或违反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岗位职责造成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财产等损失;
。其他因过失而损失公司财产的行为;
5.2 以下行为构成严重失职行为:
。凡上述 5.1 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额达到 1000 元或以上,构成重大损失;
。凡营私舞弊或个人过失造成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3 一般失职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5.4 严重失职造成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
第六条 惩处程序
6.1 任何违纪处分,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6.1.1 口头警告,由部门主管决定,并填写“违章违纪单”,交人力资源部留存。
6.1.2 书面警告,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决定。
6.1.3 辞退决定,由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作出,由店长或区经理批准。
6.1.4 如对员工进行书面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应及时将所有的证据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6.1.5 如对本员工手册中未作直接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不论该行为的严重性如何,应事先征求人力资源部的意见。
6.2 员工在受到第一次违纪处分后,12 个月内如再有处分,则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如下:
。一般违纪 + 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
。一般违纪 + 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可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较严重违纪 + 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可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6.3 每项违纪处分都应当通知受处分员工,并要求该员工签收,员工有权对处分提出意见。
6.3.1 如员工对工作不满意或对上级的任何指示、决定不服,可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意见,但是员工不得以此为理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6.3.2 员工应首先将其意见告知其直接上级。
6.3.3 如直接上级无法解决或员工对该上级的意见仍不满意,则应将其意见书面递交二级主管,并抄送人力资源部主管。
6.3.4 如果员工觉得其意见未被充分听取或有效措施未被实行,则有权将问题直接提交人力资源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将协调各方解决。
6.3.5 最终处分决定一旦作出,员工必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确认,如员工不签字,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人员将以挂号信或其他法定形式送达员工,处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4 任何处分决定均须归入员工在企业的内部档案中,并可根据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四章 解 聘
第一条 终止合同
1.1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2 劳动合同临近期满,公司提前30 天通知欲继续录用者,双方商谈续订合同。未接
到公司通知者,其劳动合同按期终止。本合同期满前30 日内,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续定意向,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1.3 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以下条件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不符合录用条件者,通过隐瞒实情获得转正;
。政府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如司机、财务人员等其持证资格丧失;
。本公司合营期满;
1.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 天通知员工:
。被证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有重大隐瞒及虚假申报的;
。不能或不愿服从公司正常调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 天通知公司:
。公司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难以接受的。
第二条 协商解聘
2.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2 如员工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第三条 辞退性解聘
3.1 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或
按B.C 省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3 因公司缩减业务范围或因公司经营条件或管理方针变化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依法裁减员工人数。
第四条 辞职性解聘
4.1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职工可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职工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公司未按照薪酬政策支付员工薪金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2 员工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1 对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如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6 个月通知公司。
4.2.2 不遵守以上程序员工,赔偿公司本人离职当月一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属“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公司将其行为记入其人事档案。
4.2.3 凡员工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该月合同工资暂不发给,待离职手续完成后予以补发。
4.3 辞呈一经提出,除当年年休假之外,公司不再有其它给假。当年年休假视提辞者当年工作时间长短酌情考虑。提辞者如已休满合同规定的年休假,应将多休的天数的工资退还公司;如未休够截至准辞日应休的年休假,则公司用工资予以补足。
4.4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以旷职处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就出资培训等有服务期的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五条 退休解聘
5.1 员工男65 岁、女65 岁,无论合同是否到期,均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年龄已到,但仍可胜任工作,经店长或区经理特别批准者例外。
第六条 移交手续
6.1 员工无论何种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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