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业户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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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厦业户管理公约摘要:本大厦自通知交屋日起至管委会成立日之管理工作,同意由建设公司依据房屋买卖契约书第十一条及本公约内容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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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厦业户管理公约

   为维护「EE」(以下简称本大厦)之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及公共权益,立公约人代表本户全体成员同意遵守左列住户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条款:

   第一条:交屋日後六个月内由昌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代为召开「管理委员会筹备会议」,由本大厦全体所有权人推选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在由管委会组织管理中心统一聘雇专业管理公司或管理服务人员管理。立约人应同本大厦其它所有权人依剧本契约书第十一条完成管委会之成立,并遵从管委会决议之事项及所订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大厦自通知交屋日起至管委会成立日之管理工作,同意由建设公司依据房屋买卖契约书第十一条及本公约内容执行之。

   第三条:管理费之计算及收取依左列规定:

   一、依各户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坪数、乘以管委会拟定经住户所有权人大会决议之每坪应收基本费用,为每月各该户应缴之管理费。

   二、为使管委会顺利运作,管委会成立时得向每户收取首月之管理费及相当於三个月管理费之管理基金(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书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公司代收并结余移交管委会之管理基金余额先抵充,不足额另行收取补足),无论迁入与否均应付款。管理基金系以户别为准,不考虑产权名义,产权名义变更时恕不退还,而自动转由新所有权人承受。

   三、住户应於每月一至五日按时向管理中心缴纳管理费,如有外出或出国请委托代缴或预先缴付。

   四、购买车位者应缴停车场清洁管理费,其每月应缴费用金额由住户大会议定之。

   第四条:为维护本大厦之景观,各住户需经常维护及保养屋宇内外。建筑物周围不得加搭影响外观之建筑物、铁窗或占用公共地方及未经核准之加建工程,否则管委会得报请主管机关拆除,其产生之费用,应由违约住户负担。

   第五条:分离式冷气依社区外观整体考量,统一规定位置安装为原则。

   第六条:本大厦内禁止经营工厂或其它非法之行业,或影响邻居安宁之行为。

   第七条:对於本大厦公共设施及花木绝对爱护,如有毁损愿予修复或赔偿。公共机械设备非经管理维护人员同意不自行操作。

   第八条:住户室内装潢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不改变建筑外观、式样、原结构、各种管道、与他户相关之水、电、瓦斯干管及不违反政府法令规定。

   二、偕同装潢承包商负责人至管理中心登记,承包商负责人应填写切结书并附缴身分证影本及预缴装潢保证金新台币五万元整,并领取工作证,施工人员均需佩带工作证出入本大厦以利管理。

   三、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6时,在此时间以外仅得从事不产生声响之工程。

   四、施工时不得大声喧哗或恶性破坏安宁。

   五、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积於公共通道,零料及垃圾并以袋装方式搬运,否则管委会有权迳行雇工清除,费用由保证金扣抵。

   六、每日工作结束前,需清扫所使用之电梯、楼梯及走道,并经管理人员检查认可。

   七、装潢完成时,未损坏他户或公共设施设备、未伤害他人、未遗留垃圾建材者,经住户及管理员签名後无息领回装潢保证金。如有上项损坏、伤害、遗留等情事,承包商应於领回保证金前修复、赔偿、处理,否则自保证金内扣除所需款额後余额领回,如不足抵扣承包商应予补足,并由住户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在管理员通知後须同意相关人员进入户内进行修理、清洁、更换公共设备管线,其因而产生之损毁由管委会负责修复。前後左右邻居从事修缮,倘因工程技术需要时亦须同意相关人员进入本户施工,其因而产生之损毁由施工户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本大厦公共设备如已使用超过规定年限或因安全问题需要汰旧换新时,经管委会决议後由管理中心按决议办理招标为之,其费用由全体住户按各户建物产权登记面积坪数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住户外出前请检查火烛确实熄灭。如发现孩童玩火或易燃物,应即劝阻或通知其家长禁止,以防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如发现可疑人、事、物迅速通知管理中心之管理人员,以共同维护安全。

   第十三条:发生火警时,除先行关闭电源及瓦斯开关,当立即通知管理员及邻居。发现窃盗时,当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管理员及邻居。

   第十四条:遵照政府规定申报户籍或临时户口。

   第十五条:垃圾依政府宣导方式分类包装妥当,於管委会议决之每日固定时间、地点放置之,以便收集清运。

   第十六条:为避免发生意外,不得饲养凶禽猛兽,如饲养赏玩性禽畜以不影响他人安宁、健康及公共卫生者为限。

   第十七条:与其它住户敦睦相处,守望相助。如有纠纷愿接受管委会之调停,决不诉诸暴力或其他足以影响安宁或有碍观瞻之行为。

   第十八条:不为左列情事:

   一、制造噪音妨害他户安宁。

   二、放任子女於公共空间涂鸦喧闹。

   三、穿着内衣、睡衣行走户外。

   四、放置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五、携带污秽或异味物品乘坐电梯。

   六、使用具有浓烟或臭味之燃料。

   七、占用公共空间堆置物品。

   八、於电梯内吸烟。

   九、祭祖拜神时在楼梯间、电梯间焚烧金纸。

   十、喜庆时在本大厦内燃放爆竹。

   十一、自阳台或窗口投掷垃圾杂物到楼下。

   十二、随地涕唾及抛掷废物。

   十三、於本大厦内聚赌酗酒。

   十四、将机车、脚踏车停放於公共通道、门厅、楼电梯间。

   第十九条:汽车停车场管理依左列规定:

   一、汽车停入格内不越线或不任意停放妨碍他人车辆通行,否则为维持通畅予以移动有所损坏,责任车主自负。

   二、停车位仅供停放车辆请勿堆放杂物,停车位以外之空间请勿任意停放车辆及杂物,否则即构成违规使用停车场,该物件或车辆等视同废弃物处理,违规使用人无权要求赔偿。

   三、为维持停车场整体之乾净,洗车需用擦洗方式不得大量冲水。车主请勿自行叫人进入停车场洗车,应事先向管理中心登记,由管理中心统筹雇请专人服务之,以确保停车场秩序及整洁。

   四、如需修车技工进入停车场检修车辆时,车主请在场并请知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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