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01-27 20:27:35 浏览:6284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法规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按本实施办法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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