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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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电方的责任: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 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 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 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 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 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 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 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 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 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队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

、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凭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 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 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 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 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 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 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 不负赔偿责任。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 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 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机械制作仲裁裁决书。 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 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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