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联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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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章程

   为建立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所住:邮政编码: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

   1、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2、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3、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4、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期限20年。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为:实业报国,发展经济。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证券、期货除外);国内贸易(其它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及出资方式:

   1、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2、公司:以现金出资: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3、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4、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经股东会同意,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权;

   2、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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