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概述

时间:01-27 20:26:06 浏览:6469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管理知识

  3.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

  (1)未履行法定前期物业管理义务的行为。指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新建房屋出售单位以及公有住宅出售前的管理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自己在物业管理方面依法应作为的义务之行为。

  (2)不履行物业移交法定义务的行为。指房屋出售单位在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时,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该宗物业的工程建设资料和提供成本价物业管理用房、微利 价部分商业用房的行为。

  (3)不履行物业维修专用基金代收代存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指新建房屋出售单位在销售时,未按规定代表物业管理方向购房者收取法定的应缴交的物业维修专用基金,或者代收 后不按规定及时交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的行为。此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也可能作出不履行设立物业维修基金法定义务的义务。

  (4)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例如,新建房屋出售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实行保修的行为;单独转让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不履行对售出的房 屋实行保修义务的行为等等。

  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表现出上列违法行为的,由市级或区、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责 令其改正、限期履行,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4.妨碍管理的违法行为

  妨碍管理的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妨碍、阻扰国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和其他享有物业管理监督权的主体,依法对物业管理实施的客观管理监督事实行为。大致分为两类:

  (1)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指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和物业的业主、使用人以非法手段,无理阻挠、妨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活动,如阻碍对自己所为的违章建筑行 为所进行的行政查处公务活动,妨碍刁难环境卫生园林部门、消防部门等的检查活动。对这类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情况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必 要时可对行为人实行劳动教养等行政措施。

  (2)妨碍实施监督行为。指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阻碍业主团体组织及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正常监督的行为。这种妨碍行为不仅有违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监督约定 ,而且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法规对业主团体组织和业主的授权规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现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对这类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只是视为违约行 为,今后应通过立法加强和完善物业管理监督法制,增加规定与监督相配套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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