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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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府办[2007]115号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广告设施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一)户外商业广告设施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业务的设施。

    (二)设置的代表公共利益、非盈利性的设施为公益性广告设施。

    (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的广告设施。

    第四条 昌江黎族自治县建设局是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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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编制本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送建设局审查备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来自:www.fangxiucai.com);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本县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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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建设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建设局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和使用权实行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所得收入和非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空间资源利用费全部上缴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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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拍卖佣金、公告费、评估费等成本费用, 50%用于县建设局的广告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经费以及大型活动公益广告的宣传费用,其余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收入,作为预留资金用于城市技术设施购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 由县建设局负责确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拟定拍卖底价、挂牌交易等事务

    ;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书》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并监督户外广告竞价拍卖工作。

    第十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出让交易。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应当与县建设局签订成交合同,并按成交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经申请批准的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置权可由该场地的产权人自行行使或者协议出让,但应当按照同一区域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使用权平均出让价格的30%向县政府缴纳空间资源利用费。

    对某些不适宜公开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类别,应协同县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如占用公共绿化地带的企事业单位招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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