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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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摘要: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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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维护财务纪律,防止舞弊行为和工作差错的产生,保证公司资产和权益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一、人员牵制原则

   1、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办理会计业务。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及姻亲不得在本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3、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因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回避。

   4、各会计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落实到人,指定专人审核凭证、帐簿、报表。

   5、会计人员离职或轮换工作岗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6、公司财务部不定期地检查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7、公司合营股东可不定期地检查公司的财务工作。

   二、部门牵制原则

   三、业务牵制原则

   1、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帐务处理工作。

   3、财务印鉴应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保管公司负责人私章,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可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库,出纳人员应随时保证现金余额与帐户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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