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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摘要:EE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城郊村居民委员会和EE房地产开发公司七名职工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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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EE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自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行为规范。
第二条 EE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城郊村居民委员会和EE房地产开发公司七名职工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领取《EE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的法定住所:五十米大道南侧,邮政编码231400。
第四条 公司的宗旨是质量第一,信誉至上。
第五条 公司享有股东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开发,兼营:建材销售。
第七条 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范围,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8.5万元人民币。其中:城郊居委会投入资本206.4万元,公司内部职工募集2.1万元。为便于运作管理,公司设置等额股份,每股100元,折20850股。
第九条 公司的股份实行同股同权、股份额以记名式股权证形式确认。股权证须加盖本公司股份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方能生效。
第十条 向公司内部职工募集的210股股份,全部用人民币购买,认购者(自然人)每人所持股份不低于30股。
第十一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是股东增加资本和公司盈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是经营亏损,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限额。
第三章 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制作并保留记录股东的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其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等权利:
1、分取红利权;
2、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权;
4、依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权;
5、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在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8、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2、按时定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公司内部职工所持的股权证,交市产权交易所统一托管。一年后可在公司内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主管等主要人员不得转让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发给股权证,如有遗失、被窃和损坏,持股股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到公司挂失。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与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分别于六月、十二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及时召开。
4、召开股东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知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有关事项;
5、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提名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改制工作组委派代表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一般决议由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股东会的特别决议,由有表决权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6、股东大会应作会议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记录、纪要上签名。董事长指定专人将会议记录、纪要和股东代理人委托书一并长期保管。
7、如特殊原因,不能按本章程规定形式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或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向法院申请裁决召开会议。
第六章 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
董事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有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或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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