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独资经营房地产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01-27 20:29:54 浏览:6854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制度

   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05年 月 日在中国南京签订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公司名称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

   英文名称为:

   外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

   身份证明:

   法定地址:号。

   经常居住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号。

   乙方:香港投资公司

   法定地址:香港号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外资公司宗旨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提供衍生服务,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外资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和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会所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八条 外资公司生产规模为:经营初期年产值可达10000万元人民币,正常经营后年产值可达100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外资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不限。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4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外资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间的差额,由甲乙方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给企业贷款补充。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外资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外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外资公司经营期内,外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外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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