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章

时间:01-27 20:29:04 浏览:6588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制度

   本文摘要: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虹桥高尔夫别墅 环境噪声污染规章

   本规章作为虹桥高尔夫别墅管理规约的一部份对本物业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住户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制定本规章。所有业主及其书面授权的使用者(包括租户、家政人员等)必须遵守本规章。

   第二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条 本规章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住户应尽量减少室外噪音。

   第二条 禁止在本小区进行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条 禁止任何住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室内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住户,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受影响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受影响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影响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实施创造过渡条件,切实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特制订本标准。凡新开发的各类区域,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在此例。

   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功能已建成区域的室外生活环境。

   三、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dB(A)

   适用

   白天7:00~21:00

   5:00~7:00 21:00~23:00

   深夜23:00~5:00

   特殊住宅

   50

   45

   40

   居民、文教区

   55

   50

   45

   混合

   60

   55

   50

   混合

   65

   60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

   65

   55

   1.本标准"适用区域"定义:

   "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二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3.本标准为室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1m,传声器高于地面1.2m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1m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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