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物品搬出管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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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物品搬出管理守则摘要:业主(住户)园区内各单位的大件、贵重物品(体积400亳米×200亳米×400亳米或价值500元以上物品)搬出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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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物品搬出管理守则

   为加强物品搬出管理,有效控制偷盗等治安案件,维护园区业主(住户)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业主(住户)园区内各单位的大件、贵重物品(体积400亳米×200亳米×400亳米或价值500元以上物品)搬出园区,须事先向本管理处保安部进行申报。

   2、管理处保安部值班人员根据业主(住户)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核对属实后,可开出《物品放行条》。

   3、出租屋承租人搬家,须由业主(出租人)到场,并在保安部开具的《物品放行条》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门岗保安人员依照《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对搬出物品进行核查、登记。《物品放行条》由保安部回收,存档。

   5、搬出物品与《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不符,保安员有权不放行或扣留,以待进一步查实。

   6、保安部人员有权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进行检查。

   7、园区内发现可疑情况,巡回或门岗人员有权截停可疑物品及人员,并报告公安部门。

   8、经询问、核实,发现有犯罪嫌疑行为的,须及时移交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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