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砸伤人 赔偿8万元

时间:01-27 20:28:51 浏览:6754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制度

   今年47岁的陈大妈被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将杭州城北商贸园一个单元玻璃缺损的4住户及物管公司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经过严密勘察,最终找出了这块沾上鲜血的玻璃之出处。

   原告陈春秀在诉状中称,2005年7月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原告途经西湖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路面,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当即头部出血、跌倒在路面上,被送至省立同德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检查显示,原告右额顶区有玻璃碎片嵌入脑组织中,诊断为右额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行开颅、清创、减压手术。后来,神志转清,创口正在愈合中,但左侧肢体肌力为零级,无法行动,需专人照顾生活起居,现仍在省立同德医院治疗过程中,截止2005年7月25日,已支出医药费用85441元,每天仍需支出较大金额的医药费。

   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展开调查,保留了现场的客观情况及相关证据,但未能确定责任人。

   原告根据事发现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住户靠事发现场的窗户及楼道窗户玻璃存在缺损的情况,认为存在玻璃脱落致人损伤的客观危险,因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认为应当由存在玻璃缺损的五被告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共同承担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5441元。

   被告中的602室钟利强辩称,原告颅脑内取出的玻璃色泽、厚度与被告钟利强家留存的玻璃不一致,可见原告受伤并非被告钟利强家玻璃所致,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系被告钟利强家玻璃坠落所致。钟利强家缺损玻璃的窗框上木屑的缺失也不能证明是何时缺失的,故不能据此简单推定是被告钟利强家玻璃坠落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当日,天气良好,基本无风,根据物理常识,玻璃坠落时不会偏离,应是垂直下落,即使有偏离,该日风向为西北风,玻璃也不可能移至事发位置。

   被告赵星星辩称,事发现场的玻璃厚度、色泽与被告赵星星家的玻璃不一致,被告赵星星家缺失玻璃的窗户钉子尚在,从钉子的位置亦可见无法安装如此厚的玻璃,更不存在掉下玻璃的可能。赵星星家西侧厨房窗户左右下角的玻璃早在2年前便已缺失,去年冬天被告赵星星用硬纸板挡在缺失玻璃处,今年5月硬纸板因日晒雨淋而变形被取下,当初固定硬纸板的胶布、钉痕尚存,且与硬纸板上的痕迹相吻合,能证明致害玻璃并非其所有。

   被告王根华辩称,其于2003年8月购买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401室时,西侧厨房窗户的玻璃就已缺失,直至事故发生时,这一情况可从窗户窗框痕迹看出,因此被告王根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郑龙根辩称,其所有的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301室房屋西侧厨房窗户玻璃早已缺失,与原告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五被告的窗户上没有玻璃显然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而本案中导致原告受伤也只能是一个侵权行为,故本案既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管理的楼道玻璃颜色、规格与致害玻璃不一致,楼道上缺失玻璃的窗户也没有新近玻璃脱落的痕迹,且楼道玻璃自安装好后也从未更换过,这足以证明原告受伤非楼道玻璃所致。

   那么,那块罪孽深重的窗玻璃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

   法院查到,三墩派出所在事故发生当日下午向被告钟利强做的询问笔录记载道,钟利强自述于2005年7月2日下午3点30分许,带装修工到其所有的西湖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室房屋检查水电设施,同时让装修工检查了玻璃,装修工告之厨房窗户左侧下面一大块玻璃缺失,随后量了尺寸,他就到楼下买了适合的玻璃安装好,但没有仔细看其他窗户是否有玻璃缺失。钟利强自述其厨房玻璃现存状况为,自下而上,最下面并列三块大玻璃,其中西南侧的一块玻璃是2005年7月2日补上去的,中间一块玻璃完好,西北侧的玻璃已不见,该玻璃的木窗框外侧左下角有明显的新鲜破损痕迹,有一小块木屑不见了。

   在审理中,法院调取了三墩派出所从事发现场收集的玻璃碎片和一小块木屑。经现场勘验,该玻璃碎片与被告钟利强、赵星星、王根华、郑龙根家厨房留存玻璃及被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楼道上留存玻璃的厚度、色泽均不一致,但该木屑与被告钟利强家厨房缺失玻璃的木窗框外侧左下角的新鲜破损痕迹能完全吻合,且木屑与破损痕迹吻合处有一钉子的洞痕,但已无钉子残存,该木窗框右侧残留两枚钉子,上下左侧均无可用于固定玻璃的物件存在。

   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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