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诉讼举证须经内部审核

时间:01-27 20:27:35 浏览:6355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制度

   深圳某小区停车场,由A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车辆停放业务,部分业主办理了停车月卡。一业主B称其停放在小区的本田小汽车被盗,要求A物业管理单位该管理处出具证明,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A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处主任在B业主已事先写好的书面证明上加盖了管理处的公章。不久,B业主以车辆保管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A物业管理单位赔偿人民币20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B业主提交的证据有管理处的证明和车辆的证件、购买的票据;B业主在证明中又加入了新的内容:"该车辆1月至7月的车辆保管费已全部交清"。A公司的证据有该物业管理单位在所发放的停车凭证上注明的提供车位使用权、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说明,同时A公司在停车场的显着位置已明确告知提供车位使用权的事项。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问属于车位使用关系,非车辆保管关系,驳回B业主的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物业管理单位应特别注意在对外提供证明时,一定需要经过内部的审批程序,任何工作人员不可以擅自对外出具任何证明文件,因为都可能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对公司不利的、无法挽回的结果。同时在出具证明时,不能在对方已写好的文件上加盖公章,因为对方可能在已盖章的文件上再添加对自己有利,对盖章一方极其不利的内容。

   该案件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车位使用管理,而非车辆保管关系;如果根据从2 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可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对车辆停放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界定,与《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根据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有过错来判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单位在车辆停放管理中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履行管理义务和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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