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破坏承重墙之承租人应负连带责任

时间:01-27 20:26:18 浏览:6856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制度

   案例要旨

   本案系因侵权而引发的相邻纠纷案件。对于是否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为共同侵权人,以及是否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房屋所有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承租人以作为的方式,共同侵害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周正文、徐建伟分别为本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401和402、403室的业主,63号楼为一幢6层住宅楼,1-3楼的所有权人为上海虹西实业公司。1999年9月,虹西公司将龙柏一村63号1至3楼及与之相邻的红松路258号两层裙房租给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银光公司承租房屋后,经装修于2000年4月开设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卡拉0K、KTV包房。装修过程中,银光公司和聚星公司拆除了龙柏一村63号1至3层的部分承重墙。由于房屋的承重结构的改动,造成63号4楼的结构变形。对此,周正文、徐建伟多次向虹西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均无结果。2002月6月,周正文、徐建伟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银光公司、聚星娱乐公司赔偿损失、恢复承重墙,虹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一审认为,银光公司、聚星娱乐公司此种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损失、恢复承重墙之责,虹西公司与银光公司、聚星公司在主观上未有共同的故意,故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周正文、徐建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一、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徐建伟、董仲增所有的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402室、403室房屋内受损坏部分按前述的维修建议方案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维修工程造价预算即402室为4,111.05元,403室为3,932.35元,合计8,043.40元对徐建伟、董仲增进行赔偿;

   二、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l至3楼房屋,恢复至房屋装修前的原有结构状况;

   三、驳回徐建伟、董仲增其余诉讼请求。银光公司、聚星娱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恢复承重墙的责任,虹西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闵民一(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闵民一(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海虹西实业公司对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所负修复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402、403室受损部位、赔偿损失及恢复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l至3楼房屋原有结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徐建伟、董仲增要求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任晓光、上海虹西实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徐建伟、董仲增要求任晓光修复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402、403室受损部位、赔偿损失及恢复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l至3楼房屋原有结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本案一、二审在认定案件事实及银光公司、聚星娱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方面并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虹西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否与承租人银光公司、聚星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对银光公司、聚星公司给相邻业主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一、虹西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首先,虹西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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