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前期物管协议 物管费就不用缴?

时间:01-27 20:26:06 浏览:6103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制度

   业主没签前期物管协议就可拒缴物管费吗?开发商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管委托合同适用于业主吗?近日,我市首例拒缴前期物管费案在高邮法院开审,自认为未与物管公司签订前期物管协议的程先生被判败诉。

   ◆业主不认可前期物管协议

   2005年11月8日,高邮利民物管公司与高邮天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利民物管公司承担管理天成公司开发的天星花园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为2005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11月30日零时止。

   据利民物管公司介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签订后,物管公司与天星花园的业主陆续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天星花园的业主向物管公司缴纳物管费。

   2006年1月1日,程先生购买天星花园住房一套,利民物管公司随即就前期物管协议签订一事多次找程先生协商,都被对方以种种理由回绝。程先生表示,物管公司未与他就前期物管内容进行协商,只是拿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管委托合同来“敷衍”他,他不好在此协议上签字。

   ◆有无服务合同关系成焦点

   2006年1月10日,高邮市物价局同意天星花园物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35元/月。天星花园业主委员会证实,程先生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一直未缴纳物管费。今年8月,利民物管公司在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程先生给付物管费。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并不影响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履行。况且被告居住在天星花园内,原告比照其他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业主,对程先生提供了同等服务。程先生不按标准及时缴纳物管费,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对此,程先生则称,“我没在协议上签字,这钱不好缴。”他认为,他与原告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讨要物管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业主支付物管费

   法庭根据庭审调查认为,原告利民物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应是合法有效的,且该合同的效力及于被告,即原告已取得了天星花园的物业管理资格。被告程先生虽不愿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实际已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相关服务。现被告以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为由,拒缴物管费于法于理不合,既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利,对其他业主也是不公平的。

   日前,该院作出被告程先生支付原告物管费800多元的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物业委托合同效力及于业主

   法官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法律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开发商购买了房屋,已成为业主,在业主大会选定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然适用于被告。事实上,原告物业公司也提供了物业服务,而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仍然选择了原告为物业服务企业,说明小区业主对服务质量是认可的,被告当然有缴纳物管费的义务。(文中人名、公司名等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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