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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节能管理制度摘要:能源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计量表不准,有盗用能源现象等违章情况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能源维修部门立即处理,严格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来源自合同范文
学院节能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水、电、煤、暖等能源的日常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邯郸学院“建设节约型校园”整体思路,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能源管理内容
完善能源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能源的计划节约管理,明确能源是商品,必须有偿使用的管理理念,加大能源收费力度,倡导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做好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浪费。
二、能源的日常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煤、暖等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能源总指标的核定、能源维修工程的立项、能源收费、节能宣传、能源服务契约的签署、服务质量监督及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并依据《后勤服务托管协议》的内容,委托后勤管理处认真抓好对全校水电暖等能源设施、设备(包括各种节能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查、维修工作,确保安全供水、供电、供热等,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应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后勤管理处应参与图纸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三)院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能设施、设备,应事先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经费后方可付诸实施。更改水电暖线路、设施的必须先将设计图交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施工。为保证学校水电暖设施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更改水电暖线路或私接线路。
(四)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后勤管理处申报,并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协议并交纳抵押金后方可使用水电。
(五)后勤管理处定期对水电暖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故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因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等需要暂停供水、供电、供热的,需提前通知用户,停水、停电超过三天的必须采取临时供水、供电措施。需要临时用水、用电的,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管理部门要对二次供水水箱每年至少安排二次以上的清洗和消毒,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严禁在埋设供水、供电、供暖线路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距离内修建与供水、供电、供暖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取土等作业。
(七)各水电用户应爱护水电计量及节能设施,如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装、私拆,否则在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的同时按违章论处,并由用户承担一切损失。
(八)对院内经营单位和其他应交水电暖等费用的部门或居民用户,一律实行按表计量和实际采暖面积计量,定期交纳相关费用。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暖费用加收3‰的滞纳金,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其停止供水、供电和停止供热。
(九)对基建、维修项目施工等临时性用水用电的管理,实行“后勤管理处开工审批——装表计量——工程管理部门完工通报——收费部门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后勤管理处应建立水电表档案和同期检验制度,保证计量准确、维修及时。
(十一)后勤管理处应建立采暖面积基础数据档案,确保采暖费计算的准确性。
(十二)建立冬季供热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十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后勤管理处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及供热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并通报全校:
1、违反学院能源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院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及采暖费超过一个月的;
3、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拒不交纳水电费的;
4、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窃热的;
5、故意破坏水电计量设施的;
6、私改供热线路,造成损失的,以及私放暖气水,造成热量损耗的。
(十三)窃用水电暖的计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其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窃暖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十四)窃用学校水、电、暖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暖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暖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后勤管理处将依据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因违章用水、用电、用热或窃水窃电窃热造成的水电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承担水电暖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用热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