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经验及启示

时间:01-27 20:27:35 浏览:6320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投资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REITs的引入扫除障碍。

  纵观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经验可看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证PElTs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阻碍信托机构发行PElTs的因素中,有很大部分是来源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1)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做出明确规定。在美国,满足一定条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交公司所得税,以避免双重税收,从而提高了投资者收益。而我国目前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2)信托凭证及信托受益权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给投资者公开交易信托凭证造成困难。正因为此,我国现有的信托产品基本无法在二级市场流动。而在交易所上市是PElTs的主要特征之一,所以,要成功引入PElTs,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信托凭证在交易中的法律定位。(3)我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对资金信托计划有200份的限制。该限制使每份计划的投资额较大,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参与。(4)在信息披露方面,国外对公开发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而我国对信托计划的披露颇为简单,只有该项目非常简短的描述。所以,仅依靠我国现阶段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而试图发展PElTs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更加完备、更加细化的法律体系。

  (三)建立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运作机制。

  无论亚洲国家还是欧洲各国,在PElTs的运作机制上大多借鉴了美国经验,即贯彻投资方向明确、业务清晰、运作规范的原则,从资产构成、收入结构、收益分配三个方面规范REITs的运作,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到损害。结合我国情况,PElTs在我国的运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规定REITs的资产构成比例,保证REITs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

  在美国,房地产、现金及其等价物必须占总资产的75%以上。在我国发展PElTs,有两点需要规范。一个是合理确定开发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因为开发性资产的风险相对比较大,而我国规范此类风险的经验不足。所以,规定开发性资产的比例很有必要。二是合理确定权益资产和债务资产的比例。这在美国虽然没有严格规定,但一些亚洲国家都做了相应要求。比如,新加坡规定负债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5%,韩国则完全不允许负债。

  2.规定REITs的收入结构,保障募集资金的正确投向和使用。

  在美国,下列收益必须占总收入的95%以上:股利、股息、房地产租金、股票和房地产处置收益等。而下列收益则不得超过总收入的30%:处置持有期不满1年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所得、处置持有期不满4年的房地产所得等。我国的REITs收入也应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购置、出租管理等权益性业务,禁止资金拆借及严格控制贷款业务。

  3.为防止基金管理者出于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将收益再投资于那些无法达到投资者要求的项目,各国几乎都做出必须将每年90%的应税收入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的规定。中国未来REITs的收益分配也不应例外。

  综上所述,作为房地产的专业投资机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引入就非常必要。它不仅可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专业的、流动性好的、收益更加稳定的房地产投资工具,而且可引导投资者更加理性地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稳定房地产价格、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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