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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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重大工程布局和降低建设标准、投资标准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备案,取得变更备案通知书后,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方案。
第二十条  变更备案申请由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变更备案申请;
(二)项目变更方案(含图件);
(三)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四)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六)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
(七)涉及变更区域的照片(远近景各5组)。[next]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自检;
(二)承担单位初验;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应按照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验收。主要单项工程、新增耕地质量等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和发证。新增耕地确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有书面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表;
(四)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齐备、规范。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资料
1、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表;
2、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入库通知书;
3、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图,涉及变更的提供经批准的变更方案);
4、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5、1:2000项目竣工图、1:1万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6、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7、项目审计报告;
8、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9、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10、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和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1、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2、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远、近景各5组);
13、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14、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项目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资料;
16、据实验收项目的图、表、册及验收意见。
(二)项目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表册、责任书。
项目竣工图测绘、新增耕地测算分别由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择优选择。
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和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竣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项目竣工图在项目规划图的基础上实地补测和修测,包括地形、地类和工程等内容,工程内容应进行编号和列表。
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
项目审计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内容,由区县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新增耕地测算样方测量中,样方布设应按典型性、代表性的原则随机选择,符合统计分析要求。不同坡度、类型的样方数各不少于2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5%。新增耕地分等报告编制应符合《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以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编制,用文字标注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以线条标注补划范围。
项目实施前后图片应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的核查,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通过专业机构核查后,市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实施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对新增耕地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增耕地确认程序
(一)听取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实地查验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意见;
(四)反馈新增耕地确认情况。
实地查验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实施总面积的10%。其中,面积超过1公顷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地块为必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新增耕地确认中发现擅自违规缩减项目资金、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项目实施规模、范围、工程数量、工程重大布局等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影响较大的问题,应中止确认工作。
新增耕地确认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新增耕地确认合格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经确认并发证的新增耕地,可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或申请市级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经确认的新增耕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2]98号文)同时废止。其它涉及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执行现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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