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详解-物权法配套实施内容

时间:01-27 20:26:44 浏览:6814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管理知识

  对此,杨立新建议,应当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施法规,明确解决这些问题,既保护人民的住宅权利,也能够保障国家土地的应得收益,确保障城市居民安居乐业。

  急需有关司法解释

  杨立新认为,除了上述立法问题外,物权法还存在较多的具体规则不足,这些问题急需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就物权法的具体适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规则,使物权法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保证现实生活中的物权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首先,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确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认为是物权。这样一来,存在的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那些物权,例如典权、居住权、所有权保留、优先权、让与担保等,是不是还应当认定为物权,就存在问题。如果否认它是物权,那么人民的权利就得不到物权法的保护。如果确认它是物权,又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冲突。

  以典权为例,即使是目前,在福建省的一些地区都存在,法院也都受理典权纠纷案件。“承认它还是不承认它,都有问题。”杨立新的意见是,应当实事求是,对于物权法没有规定的物权,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它是物权,并且规定参照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确立解决的具体规则,保证民间存在的这类物权纠纷都有办法得到解决。

  其次,物权法在规定具体物权的规则上,留下了很多的空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例如,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约束、所有权取得中如何适用添附规则、所有权的取得是否适用取得时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如何界定、业主大会是否具有实体的和程序的团体性、相邻关系中的越界枝桠根系妨害相邻方生活如何处理等,物权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都普遍存在。没有具体规则,法官处理这些纠纷,就没有确定的规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的不统一,使人民的物权保护无法得到确实的保障。

  杨立新说,对于上面所说的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在立法上难以制定繁复、具体的法律,也不能在短期内修改物权法进行补充。因此,解决问题的最实际办法,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则,统一司法实践做法,保护人民的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提出司法解释草案,经过适当程序予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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