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5:21 浏览:6701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管理知识
中国房地产报:针对房屋产权登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统一登记”问题,一直存在多种争议,您对此持有什么观点?
王利明:《物权法》规定了对不动产所在地实行统一登记的范围、机构和办法,都有了一个规定。但是将来,我想应该需要一个在登记制度方面有个统一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起来,应该说难度不是很大。其他的可以分阶段和分步骤进行。整个不动产的统一作为第二步;最后再把动产和不动产统一起来。这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
中国房地产报:《物权法》要顺利推行还需要哪些配套法律的完善?现行配套法律法规中,有哪些是要随着《物权法》推行而有待完善的?
王利明: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问题我觉得应该有个清晰的界定。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是不一样的,没有办法搞一刀切,因为农村土地的补偿和城市居民拆迁的补偿是完全不同的。我个人的意见是修改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征用情况来具体规定。这个恐怕将来需要细化。另外,现有的拆迁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恐怕要做重大修改。因为《物权法》里关于购买商品房的小区居民的物业管理还是做了一些规定,比如车位问题。但是还是有很多细节的内容,不好在《物权法》里体现。因此,将来是不是可以把物业管理作为一个行政法,单独制定《物业管理法》。
中国房地产报:作为起草人,您对《物权法》在具体实施时审判和行政官员有哪些建议?
王利明:对于执法人员,首先应该在全社会树立物权排他性观念,这种观念也是依法行政观念。所谓依法行政观念,就是首先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财产权。《物权法》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一个标准和尺度。为什么说物权法奠定法制基础,道理就在这个地方。对于行政官员,比如搞拆迁,不能说拆迁就拆,虽然城市建设很重要,但是要注重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居民财产的充分补偿问题。
中国房地产报:有些舆论认为,《物权法》保障了富人的财产和富人阶层的利益。对此,您怎么看?
王利明:这种说法有一定片面性。《物权法》是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多种所有制平等发展的精神,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不只保护私有财产。
《物权法》平等地保护所有的人,不只是富人,也包括了对穷人的保护。它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财产,树立了一个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的理念。
中国房地产报:您如何看待《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王利明:首先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说,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很大程度上还要考虑对财产权的保护究竟到什么程度,不仅是私有财产,还包括对国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物权法》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次从社会的整体法律体系讲,《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物权法》的完善给民法典的制定创造了一个条件,基本上可以说是民法典最重要的步骤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