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8:26 浏览:6598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管理知识
小区内居住四年 业主不交物业费 辩解合同非己签字 法院判决———
案中人
原告:大兴枣园小区物业公司
被告:业主梁燕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物业费该交,滞纳金不用付
关键词 物业费 欠交 签名
居住在大兴枣园小区的业主梁燕,自2001年7月至2005年6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共4900余元。于是,物业公司将梁燕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物业管理费4900余元及滞纳金2454元,并拿出双方当初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
面对该委托书,梁燕提出异议。她否认合同中甲方签名为其本人书写,而且经鉴定证实,该合同中甲方签字处的签名,确实不是梁燕本人所写。于是,梁燕认为,既然合同中接受物业服务的甲方并非自己的签名,依据合同,自己也就无需向物业交纳管理费了,更不用谈滞纳金了。
法院判决
本案中,虽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甲方签名不是梁燕本人所写,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梁燕没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梁燕已实际享受到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所以,梁燕应当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关于给付滞纳金问题,因梁燕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未约定交费时间,故对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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