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税偷税伎俩及对策

时间:01-27 20:28:00 浏览:6742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开发


  一是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现实情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的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规范领、用、存。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支付结算、偷逃税款的企业严厉处罚。

  二是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和关联方等信息的监控。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头控管。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真实、准确,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

  三是加强对亏损、微利和低价出售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检查。用房地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包括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抵付回租租金,换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抵付各种应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职工奖励支出等等)应视同销售。

  四是根据营业税政策中旧城改造涉税问题的有关条款,对“拆一还一”等面积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实际成本核定征收营业税。

  五是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土地所有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对原土地所有人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如原土地所有人将分得的房屋售出,则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是结合销售不动产发票、售房合同,掌握其销售总收入,严查“预收账款”及往来科目,检查其售房收入是否全部归集入“预收账款”结转收入,如有差额看其归向,发现其挂账往来不记收入或以收抵支,依征管法严肃处理。

  七是应加强与房管部门沟通协作,杜绝以收据作为契税及办理房产证依据。

  八是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代收、代垫款项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收账款是经营的重要方式之一。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预计营业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十一是按照税法规定,合作建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均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分别交纳销售房地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税收,应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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