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时间:01-27 20:27:09 浏览:6421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案例

   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

   案例1

   车被刮花后果自负?

   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

   案例2

   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

   案例3

   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

   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律师说法

   有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就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状况究竟谁应负责,车场与车主之间,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苏晓鹏律师,其表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一是以对车辆进行保管为主要目的的寄存保管关系;二是以提供车辆停放场所为主要目的的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前者为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一旦与停车场建立这种合同关系,如果车主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者为停车场向车主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双方的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除非有证据证明停车场对车辆丢失同时具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否则对于车辆丢失,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责任的纠缠不清,深圳市在前几年通过立法明确了相关责任。根据2003年颁布2004年修正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如果车主投保了机动车险种之盗抢、划痕险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停车场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没买车险的可要求停车场赔偿

   对于仅投保了交通险,没有投保盗抢、划痕险的车主,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那能否找停车场索赔呢?

   苏晓鹏律师认为,仍然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若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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