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购物中心职工管理办法

时间:01-27 20:29:04 浏览:6927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制度

   台湾购物中心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职员管理除本公司章程、管理规章制定、组织规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本公司职工之任用、保证、服务、待遇、给假、考绩、奖惩、福利、教育训练、解职、恤养等大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职工系指经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之任用程序正式核定职等,在本公司从事实际工作,按月支薪之人员而言。

   第四条 试用人员及聘用人员,除下列条款外,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一)试用人员:第十一章第四条停薪留职,第十二章第二条第三及四款退职金。

   (二)聘用人员: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试用,第六条服务年资之计算、第六章第二节特别休假、第七章第二条年度考绩与晋级、第十一章第九条申请退休、第十二章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退职金。

   第五条 职工之任免、调迁、奖惩等事项,均以书面行之。

   第二章 任用

   第一节 试用

   第六条 各单位因业务上之需要必须增补人员时,应提出申请书,经各单位主管审核后,送人事课转呈核定,其申请书格式,由人事课另定之。

   第七条 新近人员考试决定录取后,先行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任用。但成绩优良、堪予正式任用或情形特殊者,(来自:www.fangxiucai.com)得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间或免予试用。

   第八条 新近人员报到时,应缴验下列文件。

   (一)保证书。

   (二)身份证、退伍证及学历证件用其影本。

   (三)二寸半身相片三张。

   (四)扶养亲属表。

   (五)其他经认为必要之文件。

   第九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中,暂核薪点,按月支薪,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由人事课拟定职等级,呈请总经理正式核薪任用。

   第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中,品性欠佳或服务成绩不良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得随时无条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其薪资支给至停工试用之日止。

   第十一条 职员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计算。

   第二节 任用

   第十二条 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决拘役以上罪行或通缉有案者。

   (三)受禁治产之宣告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身体衰弱、身有恶疾或传染病。

   (六)无法胜任工作者。

   (七)曾受惩戒解雇者。

   (八)品行不良者。

   第十三条 职员之任用,除基本资格、学识、经验及才能应与职等标准规定相符外,并应本专才专业适才适所之旨,为人与事之适切配合。

   第十四条 职员依其工作能力及所从事工作之复杂性、责任性分为七个职等,以第七职等最高职等,各职等工之任用程序如下:

   (一)第五职等职工为总经理而副总经理为第四职等,其任免依本公司规定办理。

   (二)第三职等职工除经理之任免依公司规定办理外,其余由总经理提请董事长任免。

   (三)第三职等职工除经理之任免依公司规定办理外,其余管理师、课长均由总经理提请董事长任免。

   (四)第二职等以下职员,均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五条 单位主管因下列情形未能执行职务在十五日以上,应指定他人代理其职务:

   (一)依规定请假者。

   (二)奉调短期受训者。

   (三)奉派进修、考察或出差国外者。

   (四)奉准停薪留职者。

   (五)其他事故无法执行职务者。

   代理主管之代行应权责原则上与被代理人相同,但公司另有限制者在限制范围内行使职权,应负责任比照办理。

   代理主管之任用程序比照前条规定办理,但经理以上由总经理提董事长任命之。

   第十六条 职工除第五职等外,www.fangxiucai.com其职位等次如下:

   (一)第四、三,二等12级以上职等为管理师。

   (二)第二、一职等为办事员。

   第三节 迁调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为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得於适当时机迁调职工之职务,被迁调人员应於接到命令后十天内办妥移交手续并就任新职不可藉故推诿。

   第十八条 各课主管得就其管理范围内,将所属职工依其工作之适任性、能力、学识等实施单位内轮调。

   第四节 升等

   第十九条 职工之升等规定如下:

   (一)第一、二职等职工之升等、就其服务成绩、品行及依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五条第二款职等标准予以考核,择优提升。

   (二) 第三职等以上职工升等,依公司之需要,参照前款规定考核升等。

   第二十条 职工之升等核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最多以升一等为原则。

   第三章 服务

   第一节 一般守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及通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尊重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并任其他厂商之职务,但经董事会同意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尽忠尽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第二十五条


本文关键字:购物中心  台湾  房地产制度房地产制度

《台湾购物中心职工管理办法》相关文章